
——【“规纪法”贯通衔接实务全指引】专题系列之七雅休配资
在厘清了“规、纪、法”的理论边界与“四种形态”的策略运用后,我们需要一个全景式的实战推演,将前述知识融会贯通。本案将通过对“A市住建局副局长张某案”的深度剖析,完整呈现从“违规”小事入手,如何逐步判定其构成“违纪”,并最终认定其涉嫌“违法”的全过程与核心临界点。 一、案例背景:从一场“违规”宴请开始 人物:张某,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中共党员。 线索来源:群众匿名举报,反映张某频繁接受房地产商人王某的宴请。 初步情况:核查组初核发现,张某与王某确系高中同学,二人近一年来有多次聚餐。张某称此为“正常同学交往”,并出示了两次由其个人支付的消费记录。但另有三次在高档酒店的消费,张某言语含糊,无法清晰说明情况。 第一阶段认定:违反“规矩”
行为定性:党员领导干部频繁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商人老板在高档场所聚餐,其行为已超越了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构成了 “生活作风不严谨”、“违反社交规矩” 的违规问题。 处置方式:此阶段,问题尚在“规”的层面,未查实具体违纪事实。组织上应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张某进行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要求其净化社交圈,防范潜在风险。这是“抓早抓小”的第一道防线。 二、性质跃升:从“违规”到“违纪” 核查组并未止步于表象。经深入调查,关键事实浮出水面: 关键发现: 1. 那三次无法说明的高档消费,实际均由王某支付,共计人民币8000元。张某在初次谈话时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 2. 在此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为王某公司某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审批时,在合规范围内进行了“加速”处理,为王某带来了实质性商业利益。 第二阶段认定:构成“违纪” 行为定性: 1.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了廉洁纪律。该行为精准对应《条例》第101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 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了组织纪律。该行为对应《条例》第81条:“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临界点判断: 1. 行为已从单纯的生活作风违规,质变为受《条例》明确禁止的违纪。 2. “接受宴请”与“审批加速”之间虽未证据确凿地构成交易,但已形成紧密的时空关联,足以认定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3. 隐瞒事实的行为,表明其主观故意,加重了违纪情节。 处置方式:
问题已进入“纪”的层面。可综合运用第二种形态,给予其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雅休配资,并可视情进行组织调整。 三、根本质变:从“违纪”到“违法” 案件到此本可作违纪处理。然而,一份关键证据的出现,使案件性质发生了颠覆性变化。 决定性证据:
在依法对王某公司进行延伸核查时,发现其“内部小金库”账目中,明确记录了一笔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顾问费” ,支付对象是张某的特定关系人,报销事由为 “感谢A市住建局张某副局长在XX项目审批中提供的关键帮助” 。同时,王某的证言证实,这笔费用是事先与张某约定好的,为其“审批加速”所提供的报酬。
第三阶段认定:涉嫌“违法”(受贿罪)
行为定性重构:
1. 主体:张某系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主观方面:公司账目、资金流向、王某证言及特定关系人证言形成了牢固的证据链,证明了张某具有共同收受财物的故意。 2. 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临界点判断: 此案性质发生了根本性质变。其行为不再仅仅是违反《条例》第101条(接受宴请)的违纪问题,而是因为数额达到了3万元的刑事追诉标准,并且具备了完整的权钱交易证据链,从而完全符合了《刑法》中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核心标志:“权钱交易”的明确性+“数额或情节”达到法定标准。本案中,30万元的数额远超定罪起点,证据确凿,使得行为从违纪范畴跃升入刑事犯罪范畴。那8000元的宴请,在此刻可以作为证明其权钱交易主观故意和一贯行为的佐证。 处置方式: 1. 案件立即从违纪审查转为职务犯罪调查。
2.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对张某可能采取留置措施。 3. 调查终结后,制作《起诉意见书》,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四、案例启示:三阶认定的思维导图 “张某案”清晰地勾勒出一条从“破规”到“破纪”最终“破法”的典型路径,其核心启示在于: 1. “由规入纪”的关口前移:必须重视作风“小节”,对“违规”行为及时运用第一种形态干预雅休配资,防止温水煮青蛙。此案的初始线索正是源于对“违规”宴请的警觉。 2. “由纪入法”的临界识别:“违纪”与“违法”的临界点,关键在于是否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和行为是否有确凿证据证明。办案不能满足于违纪事实的查明,必须保持对涉嫌犯罪线索的高度敏感。 3. “证据标准”的动态升级:案件的每一步升级,都伴随着证据标准的提升。从初核到立案审查,再到移送司法,证据必须从“确凿”走向“确实、充分”,并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公司内部账目的出现,是推动证据标准升级、实现纪法转换的决定性因素。 4. “贯通思维”的全程主导:要求调查人员的思维必须在“规、纪、法”三者间动态切换。在本案中,既用“规”的眼光发现了苗头,用“纪”的尺子衡量了行为,最终用“法”的标尺判定了性质,实现了精准的定性量纪和顺畅的纪法衔接。 总结:每一个案件的审查调查,都是一次对“规、纪、法”界限的实地勘测。唯有具备见微知著的敏锐、抽丝剥茧的耐心和明察秋毫的精准,我们才能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在每一起案件中守护纪律的严肃与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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